近期大家都在关注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的新规落地,由于接下来上新系统,申请注册备案,企业需要质量安全负责人条款责任的要求条例,接下来跟着备案小助一起了解下吧。
第九条【质量安全负责人】 企业应当设质量安全负责人,具备化妆品、化学、化工、生物、医学、药学、公共卫生或者食品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和法规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管理经验,承担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具体包括:
(一)负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确保企业活动符合本规范要求,定期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报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二)负责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决策及有关文件的签发;
(三)负责评估和批准产品配方、原料和生产工艺;
(四)负责物料和产品的放行管理;
(五)负责物料供应商(含物料生产企业、经销商,下同)的遴选、评估和批准;
(六)负责委托生产、委托检验的评估和监督。 企业应当建立制度,确保质量安全负责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企业其他人员的干扰。 质量部门负责人和生产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质量安全负责人和生产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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