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法规: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5号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2月31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0年第1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参考法规: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5号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2月31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0年第1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特殊化妆品、进口普通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的注册和备案管理,并指导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化妆品备案相关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在委托范围内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名义实施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并协助开展特殊化妆品注册现场核查等工作。
二、以上主要区分国家局(北京药监局)、地方省会的药监局(各个省会)明确落地条款:
国家局负责特品、进口普通化妆品的注册和备案管理,省一级的药监局负责本杭政区域内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以及国家局委托范围内的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