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首次进口在上海注册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由负责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责任人备案。
二、事项名称
进口非特殊功能用途化妆品企业备案
项目名称: 第一备案、备案变更、备案补充报告、备案注销
三、办理依据
1、 《国务院政府关于在全国全面推开“证照管理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
2.《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注册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88号)
3、《关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试点工作实施中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管理活动有关事宜的公告》(2017年第7号)
4.《上海市浦东新区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程序公告(暂行)》(2017年第10号)
5、 《关于明确浦东新区建设试点工作实施国家进口非特殊功能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分析报告提出要求等有关事宜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管〔2017〕72号)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备案管理
(二)审查内容
备案产品是否属于备案范围,备案材料是否完整,备案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等。
(三)法律效力
符合企业备案管理要求的,予以备案。中国负责人可以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非专用化妆品进口备案制度(以下简称备案制度)自行打印备案信息凭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有关进口手续。产品进行备案管理信息在国家对于药品监管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服务网络平台”上公布,网址:www.nmpa.gov.cn“化妆品查询”栏目。
(四)备案对象
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上海市的首次中国进口非特殊功能用途以及化妆品。
五、备案条件
(一)首次备案
1、产品属于备案范围;
2、备案资料完整;
3、备案资料符合规定;
4、备案资料电子版与纸质版一致。
(二)备案变更
已备案产品办理备案信息变更。
(三)备案补报
已备案的产品应填写进口口岸、收货人等相关信息。
(四)备案注销
已备案产品不再进口。
六、备案数量
无备案数量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