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国务院通过了《化妆品监管条例(草案)》,关于化妆品备案事项,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个观点共大家参考。
1、实行新原料审批与备案管理相结合。现行规例规定,所有新原料在使用前,应获批准才可使用。根据风险程度,草案对防腐剂、防晒霜、着色剂、染发剂、美白剂等高风险原料实行审批管理,其他新型原料应当报总局备案。
从政策发展趋势看,国外研究比较火的例如蜗牛分泌滤液、CBD等原来进入新时代中国的门槛有可能会放低,但是对于具体实际执行方案设计还是要等待细则。
2、根据产品安全风险调整一般化妆品和特殊化妆品的名称和范围。鉴于”特殊用途化妆品”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原有名称与产品风险分类管理不完全一致,将名称分别修改为”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和”普通化妆品”。
我国特殊化妆品申报责任单位改为"注册人",普通化妆品"国内责任人"改为"国内人"。
3、削减特殊功能不同类别,实行化妆品功能目录制度。在延续特殊化妆品注册、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管理的同时,将特殊化妆品由原来的9类减为染发、烫发、美白、防晒以及总局认为学习其他社会需要通过特殊资源管理的化妆品(新功效产品),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等其他5类特殊化妆品,将根据相关监管工作需要,予以取消或者转为药品或普通化妆品备案安全管理。管理会计部门之间可以直接根据财务风险分析评估研究情况,对特殊化妆品的范围问题进行系统动态结构调整。
4、增加安全评估要求。借鉴欧盟做法,强化产品上市前的安全评估,规定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开展化妆品安全评估;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时必须提交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这对中小型企业来说是一个真正巨大的挑战。
5、规范功效申报管理。参考国际经验,送审稿规定,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企业对功效宣称负责,并应当将有关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功效验证材料在指定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6、化妆品专用注册证书有效期为5年,续办化妆品备案专用注册证书必须提前6个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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